O-I标准采购条款及条件(中国)

A) 定义

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间接损失”是指: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机会损失;实际或预期储蓄损失;商誉损失;任何示范性、惩罚性或特殊损害赔偿;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赔偿费用、诉讼用、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用和其他费用。

 “图纸和数据”是指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图纸和模板)、样品、规范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或买方委托商品或服务所依据的任何其他信息。

“货物”包括根据订单提供的所有产品、材料、装置、设备或其他物品。

“订单”是指买方提出的要求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书面订单。

“买方”指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或欧文斯(肇庆)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是指可向其订购商品和/或服务的个人、公司或企业。

“服务”是指执行订单所载的所有工作,以及提供根据货物调试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工、图纸、数据和其他物品。

“税款”是指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构评估、征收、规定或收取的任何政府税、征税、收费、关税或预扣税(不含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金、罚款、费用、收费或就任何上述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其他金额。

“增值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

B) 通则

1. 买方可自行决定提交订单。除非买方书面明确同意,供应商接受任何订单都是对本文条款、条件和订单条款的接受,而不是供应商接受的通知中或供应商文件中的条款。除非供应商在订单发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订单。

2. 未经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让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3. 供应商应当确保根据订单提供的货物严格符合买方的规范、适用于预期目的、具有可销售的质量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定保证,并确保根据行业最佳实践以谨慎和技术提供服务。即使买方检查了货物或服务,此条件仍应适用。如果已提供货物样本,则应有一份样本销售合同和一份描述性的销售合同。

4. 在设计、制造或安装的任何阶段(包括检查供应商制造或存储货物的场所以及与货物生产有关的文件),买方可以检查订单的货物并监督订单所涵盖服务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照买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在买方在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检查并批准此类货物之前,买方不会接受所收到的所有货物。在货物或服务(包括在制品)不能令人满意、有缺陷或未满足买方规格或货物短缺的情况下,买方可拒收。买方可要求供应商:(i)补偿、重新执行或重新供应被拒收的货物或服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ii)支付更换、修理或购买同等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将不合格产品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 供应商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图纸和数据。即使买方对此类图纸和数据进行了审查或批准,供应商仍有责任完全遵守买方的设计标准、规格和有关图纸和数据的其他要求。

6. 买方可以随时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变更或更改规范或根据订单执行的工作。如果供应商认为买方的任何修改将对货物的性能、质量、耐用性或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则供应商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O-I,并说明其担忧的理由。在收到指示后七天内,供应商应当向买方提供一份详细说明,说明因遵守指示而导致的公司固定成本净增加或减少。买方可向供应商索要证实成本出现任何变更的证据。如果买方可以接受,则买方应当发出变更单,以涵盖商定的成本变动。如果双方不能就修改后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则买方可以取消原始订单,且买方将根据第17款承担有限责任。

7. 任何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均为 (i) 包括增值税; and (ii) 包括所有税款、运输和包装费用。供应商接受的订单中规定的价格是固定的,但因下订单之日生效的税款或增值税减少而导致的任何价格降低应转移给买方。

8. 如果根据本文件或一方根据本文件向另一方发出的订单进行任何应税供应需支付增值税,则另一方必须在收到有效的税务发票后,向进行应税供应的一方支付增值税金额。

9. 与订单有关的任何税款必须由供应商承担。

10. 供应商应在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3点30分之间,到订单上显示的买方地址或买方指示的其他地址交付商品或服务。订单上显示的任何交货日期都是至关重要的。交货必须严格按照订单进行,任何提前或延迟交货或超过订单规定数量的货物可由买方退回,由供应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可以取消订单而无需承担违约处罚,供应商应对由于未能交付或延迟交付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损失)负责。

11. 供应商应当确保所有货物都经过适当包装和标记,且满足承运人的要求。

12. 供应商应当:
(a) 确保其及其在买方场所的人员和分包商遵守现场规则和条例以及买方的所有合理指示;
(b) 全权负责其在买方场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并在买方场所发生任何导致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的事件时,立即通知买方和提供 书面报告;
(b)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获得执行订单所需的所有许可和执照,并且不会因执行订单而导致买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c) 向买方提供货物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包括不时更新);
(d) 自费购买充分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产品和设备;以及
(e) 确保其不会限制、制约或影响买方场所的运营。

13. (a) 根据 (b) 和 (c) 段,在以下基础上购买货物,除非订单另有规定: (i) 向中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是按“仓库交货价”购买的;以及 (ii) 所有其他货物均是在INCOTERMS 2010中定义的“完税后交货”基础上购买的。

(b) 在按照本订单交付货物且买方签署交付文件之前,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买方。供应商同意,买方可以在其向供应商支付这些货物的款项之前出售货物。供应商保证货物没有产权负担,且不会在买方、或提供给买方的业务或货物上有任何登记的担保权益。

(c) 供应商应当负责与以下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i) 按照本订单交付货物所需的检查;以及
(ii) 取得有关货物及任何其他海关或进出口关税及费用的所有相关进出口许可证。

14. 买方应当在买方与供应商协定的付款期限内向供应商支付无争议的金额。买方可以抵销供应商到期或应付给买方的任何款项以及买方对供应商提出的任何索赔。

15. 发票必须列出以下详细信息:
(a) 订单号和供应商的装箱单号;
(b) 交付货物的数量和描述;以及
(c) 交付货物的总价。
每个订单和每次交货都需要供应商的送货单编号,并且应在不迟于寄发货物的当天邮寄给买方。所有货物应附有原始交货单和装箱单。

16. 如果货物出现以下情况,则买方和供应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i)强制召回令或指示;或(ii)拟议的自愿召回,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召回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必须配合并协助另一方,并遵守合理的指示。如果由于供应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需要召回,则供应商将承担任何召回的费用,包括间接损失。

17. (a) 在不限制第6款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在交付货物或履行服务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更改、修改或取消订单,且供应商应当立即尽一切可能减轻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买方的责任应仅限于供应商在取消日期之前产生的直接和不可避免的成本,且买方不对因订单的更改、修改或取消而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b) 如果供应商破产或在债务到期应付时无法偿还,则买方可以终止订单而无需承担违约处罚。
(c) 买方不就由于买方无法在目的地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禁令而导致的未能履约承担责任,且买方可以终止订单而无需承担违约处罚。

18. 供应商保证,向买方出售货物或服务以及买方对货物或服务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专利、商标、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制造工艺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供应商将根据买方的要求自费调查并辩护可能针对买方提出的所有此类指控、索赔或诉讼,但未经买方明确书面协议,供应商不得以不利于买方的方式解决任何索赔。

19. 由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与订单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图纸、模板、规范或样品)(“买方资料”)均属于买方的保密信息,应仅用于完成订单之目的,且除非事先征得买方书面同意,仍应为买方财产并需按要求归还。未经买方书面事先批准,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买方资料或使用任何买方资料制造的任何货物。即使终止订单,此限制仍将继续有效。如果买方指示供应商使用或在货物上贴上买方或买方客户的品牌、名称或商标或设计特征,则供应商仅限于在以向买方提供货物为目的时,获授权使用该知识产权。

20. 供应商应当确保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遵守买方规定的供应商全球行为准则。

21. 买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是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买方对权利的任何放弃或变更必须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22. 供应商赔偿买方、其相关法人团体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均被称为“OI受偿方”)由于以下所遭受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包括间接损失):

(a) 供应商履行或未能履行订单的要求;
(b) 供应商的疏忽;
(c) 货物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d) 由于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供应商在买方场所内的人员和分包商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
(e) 由于供应商或其在买方场所内的人员及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财产损 失或损坏;以及
(f) 供应商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如果O-I受偿方的任何疏忽或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损失,则供应商对O-I受偿方的赔偿义务将减少。本文件中的每项赔偿都是一项持续义务,独立于双方的其他义务,且在本文件或根据本文件作出的任何订单或合同终止、完成或到期后仍然有效。

23. 如果订单与本文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不一致之处应以订单为准。

24. 本文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接受O-I所在地的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C) 海外货物

25. 供应商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的货物提供以下文件:
(i) 商业发(包括用于海关目的的额外认证发票);
(ii) 熏蒸证书;
(iii) 未定价的装箱单;
(iv) 两份保险凭证副本;
(v) 作为发货证据的邮包收据;
(vi) 提供全部航班详情的航空公司票据;
(vii) 两份妥为背书的原始提单;以及
(viii) 两份不可转让的提单。

26. 在按订单上注明的地址将货物发送给买方后,将尽快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两套第25款所列的所有文件。

27. 在供应商场所外包装货物供出口时,供应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买方。